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贯彻国家宗教政策,接受社会捐赠,支持南山佛教文化园区的建设,组织佛教文化研究和交流,弘扬佛教文化精神;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促进社会进步。

第三条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三亚南山寺、三亚南山普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发起。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宗教事务局。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三亚市南山文化旅游区内。

第六条本基金会活动及基金使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基金会在南山佛教文化园区以内及与南山佛教文化相关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一)贯彻国家宗教政策,弘扬佛教文化精神;

(二)资助社会公益事业;

(三)支持佛教文化研究和交流;

(四)支持海南省佛教事业发展;

(五)支持三亚南山寺发展及后续建设、南海佛学院发展及后续建设;

(六)支持南山文化园区建设;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

(八)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分配基金会的财物。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条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

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基金会章程;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熟悉和了解国家宗教政策;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的产生由发起单位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报业务主管单位。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三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议,参与理事会的决策;

(二)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拥有提出提案权、表决权、质询权;

(四)遵守基金会章程;

(五)学习掌握国家宗教政策;

(六)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一般性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且2/3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重大投资建设活动;

(四)基金分配比例的调整;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注销。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应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和特聘顾问。名誉理事长和特聘顾问,聘请佛教界高僧或社会德高望重人事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和本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二)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注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相关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出并主持召开特别理事会;

(五)在特殊情况下对突发重大问题,在听取秘书长意见后做出决定,但事后必须向下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会审议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及理事长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

(二)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三)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从其捐赠协议约定。

接受捐赠的实物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财物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二)资助南山文化旅游区内佛教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资助传统文化、佛教文化的研究及交流活动;

(四)收集、珍藏传统文化、佛教文化经典和文物;

(五)支付基金会管理费用及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六)用于基金会发展提留。

(七)符合法律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此两项支出,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则自动从其最新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依据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收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四十八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基金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终止:

(一)设立宗旨不能实现时;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注销时;

(三)因重大违规违章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无法正常开展活动时;

(四)负债数额巨大而无法弥补时;

(五)出现其他不可抵抗力情况时;

(六)理事会认为基金会失去存在必要时。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终止,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处理。无法处理的资产,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慈善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20年10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原章程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