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是2005年7月29日在海南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为促进本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发展,保障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基金会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登记,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员。

第三条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办公室是志愿者的登记管理部门,为志愿者登记、培训方面提供服务。

第二章登记

第四条申请成为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年满十八周岁,或低于十八周岁但经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认同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的宗旨与理念;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志愿者招募与登记

一、 招募需求

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有志愿服务需求的部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招募需求,内容包括:

(一) 部门岗位设置说明

(二) 志愿者职责描述

(三) 志愿服务期限

(四) 志愿者到岗时间

二、 招募程序

志愿者招募流程主要包括:发布招募信息、申请人报名、材料审核、面试、背景审核、发出录用通知等步骤。

凡符合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志愿者申请基本条件者,通过以下两个步骤登记确认:

(一) 申请

申请者可直接到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二) 材料审核

办公室初步审阅志愿者资料,并将符合志愿服务要求的人员资料交由需求部门确定。

(三) 面试

办公室与志愿者需求部门一起与申请者面谈,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为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志愿者”。

(四) 背景调查

办公室本着“尊重、保密”的原则对拟录用人员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并及时对背景调查的结果进行汇总,报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领导审阅。

如在资料审查或背景调查过程中发现情况不属实者,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一律不予录用。

(五) 确定志愿服务工作

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志愿者须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志愿者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一、 参加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志愿者相关培训;

二、 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 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 请求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 对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志愿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 自觉维护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

三、 履行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四、 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五、 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秘密和其他受保护的信息;

六、 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 杜绝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八、 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要求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志愿服务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志愿者服务对象:

一、 社会弱势群体;

二、 公益组织。

第九条志愿者服务范围:

一、 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日常事务;

二、 公益活动及项目。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健全登记、管理、评价、表彰等制度,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对志愿者实行分类登记:

一、 普通志愿者:有一定工作经历和经验、能独立完成志愿服务工作内容的志愿者;

二、 实习志愿者:指大学生或研究生等以学习为主要目的志愿者;

志愿者津贴标准100元/天,会根据相关规定变化。

第十二条办公室根据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对志愿者的需求情况统一协调志愿者资源,随时安排相关部门对申请者进行面试,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由办公室管理安排申请者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日常管理

一、 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工作,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 需求部门安排志愿者工作并及时予以指导;

三、 开展志愿服务时,志愿者要按办公室要求着装

四、 志愿服务时间为以小时为单位计量的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

五、 办公室定期组织志愿者绩效评估工作,收集志愿者对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或项目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六、 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因其个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志愿者,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终止等措施。

第六章激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将根据志愿者的服务业绩,不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并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第十六条在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将把志愿者的工作表现和成绩通报给其所在单位或社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